个体工商户办小餐饮食品许可证,验点如何操作
作者来源:jx 发布时间: 2019-11-18 15:51
导读: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那么个体工商户办小餐饮食品许可证,验点如何操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餐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是对申请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和卫生条件,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审查,不涉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事项的审查,只要申请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符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条件,就应当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不应当考虑非食品安全因素,应该严格按照审查通则及细则实施。对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款涉及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的问题,不应在食品经营许可核查时当做申请门槛,该问题应由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权进行处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餐饮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是对申请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和卫生条件,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审查,不涉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事项的审查,只要申请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符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条件,就应当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不应当考虑非食品安全因素,应该严格按照审查通则及细则实施。对于上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款涉及的餐饮服务项目产生的问题,不应在食品经营许可核查时当做申请门槛,该问题应由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权进行处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具有进行核实的义务,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故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在三类场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从事三建(新建、改建、扩建)行为产生三污(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实人员现场需要查看是:
(1)申请场所是否为三类场所;
(2)是否属三建行为;
(3)初步判断是否会产生三污后果。
允许现场核查人员对于三污判断出现错误,对于判断出现的错误不追究责任。毕竟三污判断属于拥有专业检测设备的环保部门或者城管部门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是初步判断。
现场核实人员现场需要查看是:
(1)申请场所是否为三类场所;
(2)是否属三建行为;
(3)初步判断是否会产生三污后果。
允许现场核查人员对于三污判断出现错误,对于判断出现的错误不追究责任。毕竟三污判断属于拥有专业检测设备的环保部门或者城管部门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是初步判断。
1、若申请人不存在上述行为,准予登记;若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不予登记,发给申请人个体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2、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部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确定证据提出经营者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述条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个体户工商登记。
3、若利害关系人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营者产生三污,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但没有提出确定证据的,建议利害关系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处理部门查证确定的证据要求,依职权撤销个体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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