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来源:admin 发布时间: 2018-06-25 17:12
导读:大家都知道卖预包装食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最近小编发现,很多客户不能准确分清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范围,今天金鑫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预包装食品
大家都知道卖预包装食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最近小编发现,很多客户不能准确分清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范围,今天金鑫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给预包装食品下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给预包装食品下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这一定义看似非常简单,但在执法实践中却非常容易出错,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将非预包装食品当作预包装食品,并以其未达到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而进行处罚。为了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我们需要对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在1984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并未出现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根据现有可查的资料,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最早应出现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中,该标准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该定义改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而到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定义又改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由此可见,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本身就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中的,我们应该根据定义及相关要求来确定预包装食品的外延,具体应关注“食品”、“定量”、“预先包装”这三个点。
“食品”指在确定一件物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确定该物品是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就是把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用农产品误当作预包装食品,比如冷冻的水产品(尤其是进口的)、兽类禽类的肉产品、各种毛茶等。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按照前文介绍的方法予以先行区分。
“定量”指要搞清楚定量包装中的“量”具体指什么,是包括数量、质量、长度、体积等还是仅包括其中部分。举个简单的例子,超市中常见的6个/盒的皮蛋算不算预包装食品?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给出的定义是解释不了的,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定义却明确了这一点,即“定量包装”中的“量”仅指质量或体积,这就将固定数量的预先包装的食品排除在预包装食品之外。
“预先包装”的重点并不是指包装工艺或包装材料,而是指“预先包装”的行为发生在哪个环节。在餐饮、食品销售等领域,常会出现经营者为了方便销售,将待售食品预先定量包装的现象。如果单从定义来看,这些食品也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概念。难道这类食品也属于预包装食品吗?这显然不合情理。因此在确定预包装食品的外延时,除了概念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其他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只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才有可能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也可以倒推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预包装食品只可能是工业化生产出来的食品。
因此,预包装食品定义中的“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单指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的预先包装行为,在餐饮、食品销售等领域进行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二、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的定义最早出自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没有给散装食品下定义,但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却给散装食品下了一个定义: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及炒货等。
比较两个定义,可以发现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出的定义详细具体,但同样没能回答一个问题,即明确散装食品出自哪个领域。之所以要搞清楚这一点,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八条分别对散装食品的贮藏和销售提出了要求,即需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仅从定义上看,餐饮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也完全符合散装食品的概念啊,难道它们也需要标明上述内容吗?
在《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八条对贮藏和销售散装食品要标示相关内容的原因给出了解释,其中一项原因是:消费者购买散装食品后,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通过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主张权利。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看,出现这种规定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因为某些食品的生产和食用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消费者需要通过标识的相关内容来确保自己的知情权。但这也带来一个疑问:如果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内,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是非常容易获知的,还有必要标识这些内容吗?
因此,在讨论何种食品属于散装食品时,还是有必要回到源头,即《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来。该《规范》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直接把餐饮食品排除在散装食品之外。除此之外,该《规范》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可以看出,该《规范》所指的散装食品都是“出厂”的,即从工厂中出来的。
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八条要求标注的信息中,有一项是“生产者名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称食品经营。也就是说,只有食品生产和加工者能称为食品生产者,而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只能称为食品经营者。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散装食品只能来自于食品生产和加工领域,而不会来出自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领域。现制现售只可能属于后两个领域,因此现制现售食品不可能是散装食品。
最后要澄清一个误区,那就是食品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食品分类中并不是除了预包装食品外,剩下的全是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只不过是为了管理的需要,从全部食品中划出的两类食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食品既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也不属于散装食品,如餐饮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等,它们就没有必要遵守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量身定制的规则。
友情提示:预包装食品是必须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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