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税务新政》税总公告2019年第87号
作者来源:jx 发布时间: 2019-10-11 13:42
导读: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学习:
1、本条明确将生活类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从10%提高到15%,对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2、在“加计抵减”政策实行半年以后,实行10%加计抵减政策的只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了。
3、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10%加计抵减、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5%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随着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推进,该政策到期后是否延续存在较大变数。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学习:
1、销售额比例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可以明确: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是否超过全部销售额50%时,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如果某公司兼营生活类服务及享受加计抵减10%的生产类服务,其生活类服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比例,而加上生产类服务的销售额能够达到50%的比例时,只能享受10%的加计抵减。
2、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3、生活服务的范围。根据财税〔2016〕36号中对生活服务的解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学习:
对于设立时间不同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
1、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9月30日均无销售收入,预计应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某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11月份一个月有销售收入,也应当按照10-12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预计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学习: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如果本年度生活服务的销售比例出现变化,本年度依然适用15%的加计抵减。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学习:本条明确加计抵减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生活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规定中的旅客运输服务已经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填报方法: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兜底条款,有关规定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文件,《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等解释说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上一篇:10月沈阳发票停售通知(重) 下一篇:沈阳税务局停办业务通知(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