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
作者来源:jx 发布时间: 2019-05-27 14:49
导读: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 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身份证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 办理时间(单位/天):(当场办结)办理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强南路一段4号)
应交材料: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遗失的,须在双流登报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
3.以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书、代办机构需提交代办机构营业执照盖鲜章
5.现场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
该业务是否收费:不收费
该业务是否需现场签字:签字
注: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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