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注册税收优惠

作者来源:JX       发布时间: 2018-10-13 16:38
导读:近年来,为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频出。以下是金鑫会计列出的个体工商户经常会涉及到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记得享受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频出。以下是金鑫会计列出的个体工商户经常会涉及到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记得享受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5、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7、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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